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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8月起施行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4035 | 更新时间:2014/7/9 10:26:20 | 文章录入:admin ]

据新华社报道,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近日公布,《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将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办法》对各相关部门职责加以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办法》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违反相关规定,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还明确,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工作人员,如果不履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源头单位经营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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